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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渠道打假和未授权店铺的渠道管控,有没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关于网络渠道打假和未授权店铺的渠道管控,有没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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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渠道打假和未授权店铺的渠道管控,有没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如果是针对淘宝这样的网购平台,那你可以提交商品所有权证明,或者专利证明等等书面证明,以证明你拥有该品牌。然后在淘宝或类似平台可以发起侵权举报,只要你能搜索到的店铺一律可以作为侵权方,侵权理由可以是认为侵权方售假。因为淘宝根本就不管你什么渠道管控,你的渠道管控理由很可能被认为是垄断价格的做法。只有对所有侵权方一律作为售假对待,淘宝才会受理。
而且这种侵权举报投诉很有效,凡是被投诉到的很有可能被处罚扣店铺分,一般单个商品是2分。举报时你需要留下联系信息,被投诉方如果不想被淘宝处罚必须和你达成和解,只有你撤销举报,淘宝才不会进行处罚。

对于第三方平台,淘宝、拍拍等,你的侵权举报是有效且可行,但你不能以管控渠道为名,任何第三方平台都不会支持你垄断价格,且法律法规也根本不支持这个名目。打假是肯定都支持的。

对于独立网站,你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通知对方删除你的商品。如果不删,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解决。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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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银保监会新规正式施行,没有信息系统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工保网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是本世纪初国家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发展目标。2007年4月10日,为推进保险中介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经营,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要求。 但该文件仅围绕“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和“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出初步发展要求。随着近年来国内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部分保险机构日益暴露出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保险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与健康发展。 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管理,首次提出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任务再次被提上日程。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明确指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一、重点解析 区别于2007年《通知》的初步发展要求,此次《办法》共计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这里主要就其中的信息系统、中介主体、管理要求等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信息系统 作为此次《办法》的重点与核心内容,第三章“信息系统”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明确任务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 1 业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业务协议、保险业务详细情况、客户信息、相关凭证和其他业务情况等。 2 财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财务总账、科目明细账、应收应付、会计报表、发票等。 3 人员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入职离职、用工合同、执业登记、人力薪酬、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4 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与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能够匹配一致、相互验证。 同时,《办法》还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应实现与保险公司系统、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1 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 2 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中介主体 此次《办法》内容中的亮点之一,即是明确信息化建设管理面对的中介主体,既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这意味着,如4S店、旅行社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一样,被要求建立自身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并满足《办法》中的其他相关信息化建设管理要求。 此前,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较多、分布较广、行业较为复杂,且有着主业的财务、业务渠道掩护,无论常态市场监管还是动态稽查都存在很大难度,成为行业管理的一大难题。此次《办法》发布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兼业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专业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管理要求 1.独立完整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当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应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 2.数据对接 依据《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一方面应能够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财务、业务、人员情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另一方面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3.监管执行 依据《办法》要求,银保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日常监管、指导与检查,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保险机构信息化工作不符合《办法》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当然,《办法》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留出了一年的过渡整改时期,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二、行业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一直存在中介机构数量庞大、经营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兼业代理机构市场经营不规范等多方面市场发展问题。《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设要求,无形中提高着保险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与监管要求,实现了保险中介市场新一轮的优胜劣汰,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提高保险中介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 具体而言,国内2600多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32000多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只有少数机构实现了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大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旧使用传统的邮件、社交媒体等线下人工方式进行对接。而客观上,信息系统的研发费用动辄可达百万元,对于中小型保险中介机构形成沉重的企业经营挑战。 当然,《办法》中虽然提出可以采用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方式实现信息系统建设任务,但从文件内容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发展要求来看——“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逐步降低对外包服务商的依赖”,独立的信息系统将成为未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办法》实际上为众多保险中介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竖起一道高高的业务经营门槛,加剧着保险中介市场竞争。通过淘汰一批“小乱差”的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高保险中介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 此外,“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实现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同时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解决了此前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信息交互、业务流程管理、业务监管数据报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及时准确等问题,有利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业务信息交互的规范、透明、可追溯,有利于解决监管部门在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中面临的困境,提升监管效能。

保险中介监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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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监管有哪些规定

保险中介监管规定:
1、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的原则。告别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扩张,监管部门的态度已经明确,金融事业事关重大,入口关必须牢牢把握,非持证机构、非持证人员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秉持“透明监督、非法严打”的原则,“严监管”依旧,整治乱像活动全面推进;
3、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赋予保险公司更多掌控权,同时压实其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推进监管工作的抓大放小,从源头上强化风险管控。《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