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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是哪三个认证
3c认证是哪三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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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是哪三个认证

一、3c认证是哪三个认证1、3c认证有哪三个认证如下:(1)3C认证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2)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3)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在市场销售的大部分产品或者进口商都是需要做的认证。2、法律依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二、3c认证的好处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3c认证是哪三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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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是哪三个认证?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哪些产品需要3c认证?
提示:

哪些产品需要3c认证?

3C认证具体的产品大类有   1. 和电缆   2.电路开关,用于保护或连接的电气设备   3.低压电器   4.低功率电机   5.电动工具   6.焊接机   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8、音频和视频设备   9、信息技术设备   10、照明装置   11、电信终端设备   12、机动车辆和安全零件/配件   13、机动车辆轮胎   14、安全眼镜   15、农业机械   16、乳胶产品   17、医疗器械   18、消防设备   19、安全防护产品   想要了解哪些产品需要办理3C认证,具体的产品目录可以查看3c认证目录。 3C认证是中国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基础的安全认证,它的某些指标代表了产品的安全质量合格,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使用性能也同样优异,因此购买商品时除了要看它有没有3C标志外,其他指标也很重要。

3c认证是必须的吗
提示:

3c认证是必须的吗

法律分析:不是。3C认证是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作为强制性质量管理目录下的产品,只有通过3C认证之后,才能够进行生产销售,即使是进口产品也不例外,3C认证是保障生产质量的重要方法,因此企业需要做产品的3C认证。不是所有产品都要做3C认证的,3C产品是有目录范围的,首先要根据3C认证产品目录判断产品是否在3C认证目录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