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标的携款潜逃
陈奕标跑路的消息是在2012年2月初传出的。2012年2月14日,华鼎官网发表声明称,“作为华鼎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陈奕标先生的个人情况近期也受到大家的关心。陈董事长在春节前因身体原因赴港治疗,从而引起部分媒体猜测。目前,陈董事长已在2012年2月10日从香港返回广州。并在2月11日、12日亲自主持我司中高层月度例会。”2012年2月27日,华鼎通报了近期情况,承认公司资金链紧张。在通报中,华鼎表示困难是阶段性的,并自信满满认为通过自身调整与各方的沟通,能够化解这次问题。2012年3月份,华鼎危机发酵。3月9日上午,与华鼎合作借款的中小企业主向公安、银监、金融办等部门报案,数日后,公安经侦部门立案调查。随后,陈奕标率公司高管向广东省金融办汇报,承认共挪用19亿元资金。2012年3月12日,华鼎对外称陈奕标心脏病复发需疗养,并称正全力追回在外的约11亿元应收账款,包括投资典当贷款约6亿元和代偿资金约5亿元,以缓资金压力。2012年3月13日,公安经侦部门相继以涉嫌贷款诈骗带走华鼎7名高管,并刑事拘留。同一天,陈奕标独自从广州前往澳门。2012年3月14日凌晨出现在香港,当日早晨搭乘航班飞往美国。
法规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中担事件的背景
位于北京市凯晨世贸中心中座3层的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北京市知名担保公司,受到各合作银行的重视和认可。有了中担担保提供担保,贷款很快就能办妥。中担担保的担保费率一般为2.5%左右,中担担保没有满足担保费的收入。中担担保官方网站显示的担保业务流程为: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受理企业申请,对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出具调查报告―公司评审会会议—担保公司、银行、企业签订相关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放款,担保公司正式承保―担保公司进行保后跟踪监督—企业到期偿还贷款,担保项目终止。中担担保以客户抵押物不足为理由,同时以高利息为诱饵,对企业的贷款以“借款”或“理财”名义进行“截留”。针对不同企业,中担担保截留的比例不一,一般在贷款总额的30%—50%之间。中担担保“截留贷款”的同时会承诺给企业一个固定的收益率,一般年利率通常在12%~18%。至于中担担保拿这些贷款去做了什么,债权企业并不知情。中担担保下属的壳公司有多少,现在可能没人说得清。中担担保“截留贷款”的基本操作手法是:第一种,以壳公司名义和企业客户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即在银行看来,壳公司是借款企业的交易对象,根据受托支付原则,银行将贷款打入这个壳公司的账户,中担担保从而完成“截留”;同时,借款企业还要和壳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这份协议属于中担担保和企业之间的“秘密”协议;第二种,同样根据受托支付原则,银行将贷款打入借款企业的交易对象(比如供应商等)的账户,然后再通过一些运作,贷款资金回到借款企业,借款企业再将中担担保所要求的资金打到中担担保指定的账户(通常为壳公司账户);也有借款企业的交易对象直接将获得的贷款资金打入中担担保指定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也要和壳公司签订一份秘密的“借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