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报考压力容器焊工证去哪里?
焊工证分为三类:安监局IC卡焊工证,人劳局的职业资格焊工证,质监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工证。
第一类是IC卡焊工证:焊工作业必须有的焊工证是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比如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颁发的IC卡焊工证,凡从事焊工作业,这个IC卡焊工证就是必须持有的证件,否则查到无证将会被依法处理。(本焊工证不分等级,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焊、弧焊、电焊气割、)也叫上岗证,发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岗必备证书,没证书不予工作,证书带磁卡,全国通用。)
第二类是焊工证是职业资格证:是由各省、地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厅)统一组织考试,证书盖有该地市职业资格鉴定的公章,证书样本是全国统一的,但是省、地市并不是统一考试。(本焊工证分等级)
第三类是压力容器焊工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一个工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以上三个主管单位颁发的焊工证,每个单位的焊工证查询、焊工证办理、样本以及报名考试都是有区别的,每一个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或者即将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首先应该了解这些情况,根据自己的需要办理焊工证。
公寓可以用煤气罐吗
【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多少钱】现在大部分在外打工的人都是自己去租房子住的,有些小白领会租一些公寓居住,为了省钱大多数人都会自己做饭,那么公寓可以用煤气罐吗,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讲讲公寓可以用煤气罐吗及使用煤气罐注意事项。公寓可以用煤气罐吗大部分公寓是可以使用煤气罐的,但是有一些公寓在设计的时候,厨房没有窗户,不满足通风条件,所以就不允许使用煤气罐,考虑安全第一。使用煤气罐许注意事项1、煤气罐罐体上都会有检验日期的标准,如果使用日期超过十五年,那么久坚决抵制使用。家中可以安装一个煤气低压报警器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防止回火爆炸。2、煤气罐在千万不能靠近热源、明火,不可以在阳光下暴晒,更不能用火烤、浇热水等方法加热,也不可以倒立,最不能做的就是把瓶内的气体向别的瓶里倒装,不要私自处理瓶内的残液。3、家中厨房的门和窗户要打开保持通风,所有的燃气都有易燃易爆炸的特性,燃烧以后都会有一定的废气,废气在房子里积聚后,会引起空气不好,让人感觉不舒服。如果燃气不完全燃烧的话,产生的废气当中会有一定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容易让人中毒。4、家里燃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专用的耐油橡胶管或者金属软管,长度在1米2到1米5左右,连接的软管不能穿墙越室或比灶具高,而且要定期检查,如果发现有损坏,要及时更换,橡胶管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管道和煤气罐连接处要用管卡夹固定好。5、如果家中遇到煤气泄漏或输出管着火的现象,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再用另一块湿毛巾盖住燃烧处,然后关闭阀门,同时打开门窗通风,再将煤气罐放到安全空旷处,如果煤气罐温度较高无法靠近,就先用冷水降温,防止煤气罐爆炸。小编总结:有关公寓可以用煤气罐吗及使用煤气罐注意事项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机动车维修业;
(六)开锁业;
(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交通、安监、环保、卫计、质监、旅游、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活动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效能。
工商、商务、交通、人社等部门,根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第六条 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八条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九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受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后或者停业、转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凌晨二时至八时营业的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还应当提交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第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后或者停业、转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变更备案信息。第三章 治安义务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义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应急、工信、生态环境、城管、体育、教育、卫生健康、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本市推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应急救援和检验、检测的需要,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第二节 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