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具安装维修要查“资质证书”如何办理
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得先取得资质证书
《通知》要求,凡是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非熄火保护燃气灶等产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或者指定的燃气具和相关产品;用户新购置安装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壁挂炉等燃气具,须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如不能安装,燃气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说明相关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专门的民用燃气热水器、采暖炉等燃气具用户档案;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告知用户燃气具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推广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供气安全可靠性。
用户应当购置、使用合格的燃气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具等,不得在卧室、客厅、浴室、卫生间,以及密闭空间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空间安装、使用燃气具,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不得对燃气计量器具实施密封处理。【摘要】
燃气具安装维修要查“资质证书”如何办理【提问】
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得先取得资质证书
《通知》要求,凡是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非熄火保护燃气灶等产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或者指定的燃气具和相关产品;用户新购置安装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壁挂炉等燃气具,须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如不能安装,燃气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说明相关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专门的民用燃气热水器、采暖炉等燃气具用户档案;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告知用户燃气具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推广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供气安全可靠性。
用户应当购置、使用合格的燃气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具等,不得在卧室、客厅、浴室、卫生间,以及密闭空间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空间安装、使用燃气具,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不得对燃气计量器具实施密封处理。【回答】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受理(时限1天)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3.申请人按照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的; (三)岗位责任人: 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时限6天)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审查人员 (三)审查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确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站点进行现场核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三、决定(时限1天)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送达和备案(时限1天)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将许可信息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公开许可(时限1天)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市和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