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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如何界定
大棚房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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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如何界定

大棚房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值得注意的是,“大棚房”建设类型存在地区差异,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第三类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其中,前两类问题是清理整治的重点,必须坚决整治整改。第三类情况复杂,需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面积严重超标并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也必须坚决整治整改。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二、清理整治范围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大棚房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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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如何界定

大棚房认定标准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四、其他情形。主要包括: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五、不纳入清理整治类:1农民自建自用房;2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大棚房”整治标准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五类情况一、拆除类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二、整改类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6、共它需要整治类型。以上整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管理。三、完善手续类1、符合[2014127]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完善手续。2、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违法的,查处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其它情况、一事一议类对重大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省上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请示和确定整治方案。四、严肃查处1、追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追缴。对前期发放的涉农资金补助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的农业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进行调查甄别,确认将扶持资金用于违建的,由农业、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农村盖房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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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农村盖房新政策

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如下: 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进行计算; 2、附属物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法给予等价补偿; 3、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草房一平米补偿1900元;农村砖瓦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砖砼结构房屋一平米补偿2800元;农村二层及两层以上楼房一平米补偿3300元; 4、农村房屋附属物补偿:一般是按照等价方式进行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国家征用宅基地拆迁补偿形式有: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3农村建房新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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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农村建房新政策和规定

一、2023农村建房新政策和规定 1、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75m2,四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00m2,五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10m2;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25m2。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2023基本农田可以建房吗? 基本农田不可以建房。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当中的相关规定的:第36条,非农业来进行建设,首先就必须要节约使用的土地的问题,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但是都是不得占用好地的。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事实上,为了防止乱占耕地行为,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此前多部门就发布过各种通知、规定及政策性文件,且明确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