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是: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等等。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同时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五)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八条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二)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地方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二十一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级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试点地区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二十八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资金安排。 (一)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四)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中央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监管。 (一)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编辑 播报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营养改善计划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如下
(一)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范围包括680个县(市)、约2600万在校生。初步测算,国家试点每年需资金160多亿元,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鼓励各地以贫困地区、民族和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试点。中央财政给予奖补。
(三)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切实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四)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奖补。
会议强调,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严格食品供应准入,确保食品安全。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学校营养指导。补助资金严格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严禁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严防虚报冒领。全面公开学校食堂和学生营养经费账目及配餐标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合理营养是青少年有一个健康强壮的身体的基本保障。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上半年,全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以改善学生营养健康为重点,以推进学校食堂供餐为突破口,以确保营养食品质量安全为抓手,全面贯彻执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按照“ *** 主导、部门配合、教育牵头、学校实施”的工作思路,强抓管理、重抓落实,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农村义务段学生营养改善全覆盖,率先实现了 *** 副总理提出的“让学生吃得即营养又安全”的目标,赢得了广大人民羣众和学生家长的广泛赞誉。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渭南市各县市区不属国家连片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不在国家试点范围,属陕西省地方试点县。全市学生营养健康提升由过去的陕西“蛋奶工程”全部并轨为现在的全国“营养改善”计划。今年,全市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学生33.77万名,标准执行陕西省每生每天4元每学期100天的规定,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共投入2.3亿元用于学生营养改善,其中,省级财政拨付8314万元、市级财政配套255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3亿元。通过实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达到了全覆盖,其中,潼关、华县、韩城、合阳、澄城、大荔、白水、高新、经开9个县市区达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覆盖。 二、重点工作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建设、供餐模式、营养食品、规范管理构成了学生营养改善新框架,形成了新常态。一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由原来以承包模式经营的已全部收回到学校自主经营,学校食堂管理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实施学生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管理、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构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新建学校食堂连年增加,学校食堂条件不断改善,供餐为主、加餐为辅、配餐为次的三种就餐模式形成了学生营养改善新的供餐机制。三是依据国家对西北地区学生营养成份需求指南,以蛋奶类、肉类、蔬菜类、水果类和米面油类“五大类”食品丰富了学生营养的需要。四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依照国家“五个配套”政策和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规范化管理,重点推进了《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推行了“四统一四公开五加强”的管理模式,(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公开实施学生人数、公开学生营养食谱、公开补助资金、公开举报电话;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实现了学生营养改善食品质量、资金管理“双安全”,到目前为止,全市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和无违规违纪问题,达到了暨营养又安全的目标要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稳步推进,实施顺利。 三、存在问题 1.各县市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广、涉及学生人数多,属于教育扶贫一项重点工作。目前,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主要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的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扶贫脱贫工作的要求,需要各县市区人民 *** 进一步加强人力、加强财力保障,高度重视这一惠民政策、民生工程的贯彻落实。 2.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几乎大多数为聘用人员,据统计,全市聘用3200余人为学生做营养餐,其工资全部由学校经费承担,没有专项经费支持炊事人员水平的培训提高和劳动报酬工资,完全满足学生营养改善存在困难,但外地一些市县已由本级财政向学生每天拨付1元生活加工费来确保学生吃上营养餐。 3.个别学校食堂条件满足不了学生就餐需要,存在食堂小、设施差的问题,按照陕西省学校食堂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和安全隐患,一些城区学校无食堂,推进城区学校实施学生营养餐困难较大,需要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4.全市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全覆盖,除渭南城区外(国家政策规定,城区学生可以暂缓或依据财力情况实施),蒲城、富平、华阴城区学生应全面实施,但因城区学校学生多、食堂条件不具备,达到义务段全覆盖还需要较大的财力来支持保障。 四、今后工作设想 后半年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副总理 *** 4月份在宁夏考察调研时强调的“要提高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大监督评估和信息公开,严守食品和资金‘两个安全’底线,精准落实营养膳食补助,确保学生‘舌尖上的安全’”指示精神,认真思考和研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和办法,加强管理,推进实施,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县级 *** 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学校实施主体责任的“三个”责任主体,推进营养餐实施工作。二是推进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配餐为辅、加餐模式为次的“三个供餐机制”,扩大营养餐实施范围。三是继续推行“四统一四公开五加强”管理模式,全面开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促进学生营养改善再上新台阶。四是采用实名制信息系统、营养餐双月报信息系统、营养餐网络平台和渭南教育网“四个”网络平台,精准实施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五是突出抓学习抓教育,促进学生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抓培训抓制度,促进学生营养餐工作能力提高,抓管理抓落实,促进学生营养餐顺利实施,抓扶贫抓脱贫,促进城乡学生营养均衡提升,用“四抓四促进”措施,确保学生吃的暨营养又安全。 2016年,在全国学生营养办的精心指导下,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步入规范运行轨道,改善了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增强了学生体质,学生辍学明显降低,回乡就读率有所提高,政策效果充分显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受到人民羣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2016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省和各试点县在运行机制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公示、营养健康监测、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扎实做好“规定动作”,摸索创新“自选动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规范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省委、省 *** 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营养改善计划列入扶贫攻坚重点工作和民生工程。分管省长经常深入试点学校实地检查学生营养餐,多次批示和指导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着力解决制度建设、职责分工、资金落实、食品安全等重点问题。 试点县 ***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纳入对相关部门年度考评重要内容。省和各试点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联动、上下联动,通过定制度、抓培训,促公开、抓督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 截至2016年10月底,13个试点县(含叶集区)共有3791所学校(3226所小学、565所初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1048144名学生(746243名小学生、301901名初中生)享受营养膳食补助。实现试点县、试点学校、受益学生全覆盖。 2.食品安全保障有力。各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与学校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试点学校与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实行包保责任制,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堂供餐学校采用“明厨亮灶”等方式进行营养餐生产过程监管,确保学生食品加工过程可视、可控。试点学校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认真落实负责人陪餐制度,完善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追究。部分试点县在寄宿制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为学生食品安全再添一道保险。课间加餐的学校普遍坚持“四单制”管理模式,细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全力保障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食品安全。 3.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规范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对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滚存使用,据实结算,执行“日记、周核、月结”制度。学生营养餐食堂坚持公益性、非盈利原则,实行食堂成本独立覈算。各试点县实名制学籍信息、月报表、资金结算数据对应统一,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可查、可控。 为了实行阳光供餐,省学生营养办要求各试点学校广泛采用班级黑板报、学校公示栏、门户网站、QQ羣、微信等方式,定期、定点对营养餐人数、天数、食谱、价格等“四要素”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霍邱县修订“每日公示表”,要求试点学校每日公布主食、荤菜、素菜、食用油、调味品具体到每生多少克、多少钱。金寨、霍邱、叶集、阜南等试点县实行大米、面、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统一招标采购,对肉、时令蔬菜等实行本土化集中定点采购,有效降低食材采购成本。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中央财政拨付我省营养膳食补助资金39.69亿元。其中,拨付2016年营养膳食补助资金8.01亿元;提前拨付2017年营养膳食补助资金7.21亿元。2016年,各试点县共计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0.47亿元,未发现违法乱纪行为。 4.食堂供餐稳步推进。我省在国家试点县实现“校校有厨房”目标后,进一步完善食堂配套设施,通过多种渠道解决食堂从业人员聘用和薪酬问题,积极稳妥地加快食堂供餐步伐。试点县统筹安排膳食补助资金、“一补”资金、地方投入、家庭分担、社会捐助等,共同做好“加法”,有效提高膳食营养和质量。试点学校不等不靠,采取领导值班、教师排班、聘请小时工、利用高年级学生劳动技术课和学生家长帮厨等办法措施,降低食堂运营成本,积极推进食堂供餐。省学生营养办多次下发工作通报,对颍上、临泉等食堂供餐比例很低的试点县 *** 进行督办,在各次会议和工作检查中进一步宣传学生食堂供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利辛、望江等县编印《食堂管理工作手册》,努力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各试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培训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推广使用“电子营养师”,帮助学校提高科学配餐能力。 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实现食堂供餐学校数为2310所,占学校总数的61%,比2016年上半年提高5个百分点;实现食堂供餐的学生数为671011人,占学生总数64%,比上半年提高4个百分点。 1.2017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2.2017小学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3.2017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4.2017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5.2017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情况汇报 6.2017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报告 7.2017年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报告(2)
(一)受益学生覆盖面广、人数规模大。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9个省(京、津、鲁单独开展了学生供餐项目)1590个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其中,699个县开展了国家试点, 891个县开展了地方试点,覆盖学校13.4万所,受益学生总数达到3600多万人。全国超过1/2的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超过1/2的义务教育学校提供营养餐,近1/4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营养膳食补助。 (二)学生营养状况确有改善,社会反响良好。营养改善计划主要包括学校食堂供餐、企业供餐和家庭托餐三种供餐模式,其中,学校食堂供餐因安全、卫生、规范,最受学生欢迎。截至目前,全国实行食堂供餐的试点学校比例达到71%,国家试点县达到76.6%(比2012年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大大提高了供应安全、卫生、营养饮食的`能力。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续四年(2012—2015年)的跟踪监测表明,试点地区学生每天吃到三餐的比例由2012年的89.6%上升到2015年的93.6%,营养知识水平得分提高16.7个百分点。2015年,男、女生各年龄段的平均身高比2012年高1.2cm-1.4cm,平均体重多0.7kg和0.8kg,高于全国农村学生平均增长速度。贫血率从2012年的17.0%,降低到2015年的7.8%,营养不良问题得到缓解,学生学习能力有所提高,缺课率明显下降,广大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对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这项惠民工程、德政工程给予高度认可和热烈拥护。 (三)对试点地区发展起到了有效带动作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有力地支持了教育事业发展,解决了贫困学生在校吃饭问题,减轻了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不少地方一方面鼓励试点学校就地取材,另一方面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带动了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营养改善计划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从最困难的地区起步,基础条件比较差,地方管理能力比较弱,没有先例可循,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规范管理问题。个别地方招标不到位,食材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管理不严,挤占挪用、虚报人数套取补助的情况偶有发生; 执行标准不严格,供餐内容单一,影响了营养改善的效果。二是食品安全问题。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链条长、环节多,县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限。部分试点地区没有将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不能按照标准配备工勤人员,临聘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专业营养膳食知识,也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三是教师负担加重。基层学校普遍反映,学校供餐后,教师要组织学生用餐,用餐后学生留在校园,教师负有监护责任,个别人数较少的农村学校,教师要轮流为学生做饭,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教师的工作量和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将会同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精准施策,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切实把营养改善计划这项民心工程办好,造福更广大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 (一)大力推动学校食堂供餐。督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统筹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和资金,新建和改、扩建一批设施齐全、功能齐备、卫生达标的学校标准化食堂,逐步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比例。推动地方按照标准配备食堂工勤人员,切实减轻教师负担。严格落实食堂管理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公示各项政策措施、规定要求等,确保学校食堂供餐质量得到提高,满足学生就餐需求。 (二)抓住“两个安全”不放松。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各地各校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继续巩固和提高食品和资金安全成效,确保国家营养膳食补助“每一分钱都吃到学生嘴里”,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守住食品安全“红线”和资金安全“底线”。 (三)建立责任落实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发改、财政、卫生计生、食药监、质检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投入保障、膳食指导、宣传教育、体质监测、监督检查、公开公示等长效机制,督促地方积极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