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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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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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对谁伤害最大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处理结果出炉 “不退市”成最大利好。
据了解,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龚永福终身市场禁入,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也被处以重罚。其中,证监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对保荐代表人等终身市场禁入及罚款。同时,暂停平安证券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