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
子女继承宅基地的新规定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圆旁。知识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如陆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橘橡橡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民法典》(2021.1.1生效)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
你好,法律分析: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条例》(2020年1月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继承人可以协商选择一名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2. 取消“独生子女双份继承”政策(2016年起)原来的政策规定,独生子女可以双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2016年起,这一政策被取消。无论是否独生子女,子女只能按法定继承顺序均分继承宅基地使用权。3. 简化宅基地继承手续(2017年起)相比之前繁琐的继承手续,现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只需要继承人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继承申请、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资料,并由机构进行简易的继承登记即可。4.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遗嘱继承(2020年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条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立即生效的遗嘱选择继承人并确定其继承顺序。遗嘱继承可以排除法定继承顺序,但不得排除配偶的继承权。5. 其他法律法规调整(如物权法、继承法等)【摘要】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提问】
你好,法律分析: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条例》(2020年1月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继承人可以协商选择一名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2. 取消“独生子女双份继承”政策(2016年起)原来的政策规定,独生子女可以双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2016年起,这一政策被取消。无论是否独生子女,子女只能按法定继承顺序均分继承宅基地使用权。3. 简化宅基地继承手续(2017年起)相比之前繁琐的继承手续,现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只需要继承人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继承申请、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资料,并由机构进行简易的继承登记即可。4.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遗嘱继承(2020年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条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立即生效的遗嘱选择继承人并确定其继承顺序。遗嘱继承可以排除法定继承顺序,但不得排除配偶的继承权。5. 其他法律法规调整(如物权法、继承法等)【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回答】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
宅基地不能继承,只能继承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等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权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地基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