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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的定义中,种族歧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在联合国的定义中,种族歧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提示:

在联合国的定义中,种族歧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根据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定义为:
1.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2.本公约不适用于缔约国对公民与非公民间所作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
3.本公约不得解释为对缔约国关于国籍、公民身分或归化的法律规定有任何影响,但以此种规定不歧视任一籍民为限。
4.专为使若干须予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进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期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视为种族歧视,但此等措施的后果须不致在不同种族团体间保持各别行使的权利,且此等措施不得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继续实行。

灭绝种族罪的相关资料
提示:

灭绝种族罪的相关资料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生效: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1983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批准书中载明,对公约第九条持有保留。并声明:台湾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和无效的。本公约于1983年7月17日对我生效。缔约国,鉴于联合国大会在其1946年12月11日第96(Ⅰ)号决议内曾声明灭绝种族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违背联合国的精神与宗旨,且为文明世界所不容,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第二条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第三条下列行为应予惩治:(a)灭绝种族;(b)预谋灭绝种族;(c)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d)意图灭绝种族;(e)共谋灭绝种族。第四条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第五条缔约国承允各依照其本国宪法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而对于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尤应规定有效的惩治。第六条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第七条灭绝种族罪及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缔约国承诺遇有此类案件时,各依照其本国法律及现行条约,予以引渡。第八条任何缔约国得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第九条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第十条本公约载有下列日期:1948年12月9日;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第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及曾经大会邀请参加签订的任何非会员国,得于1949年12月31日前签署本公约。本公约应予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1950年1月1日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及曾接上述邀请的任何非会员国得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第十二条任何缔约国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将本公约适用于该缔约国负责办理外交的一切或任何领土。第十三条秘书长应于收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满20份之日,拟具备忘录一件,分送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非会员国1份。本公约应自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90日后发生效力。本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批准或加入,应于各该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90日起发生效力。第十四条本公约自发生效力之日起10年内有效。嗣后本公约对于未经声明退约的缔约国仍继续有效,以5年为1期;退约声明须在有效时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为之。退约应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第十五条如因退约结果,致本公约的缔约国数目不满16国时,本公约应于最后的退约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第十六条任何缔约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秘书长请求修改本公约。大会对于此种请求,应决定采取何种步骤。第十七条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非会员国:(a)依照第十一条所收到的签署、批准及加入;(b)依照第十二条所收到的通知;(c)依照第十三条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d)依照第十四条所收到的退约通知;(e)依照第十五条,本公约的废止;(f)依照第十六条所收到的通知。第十八条本公约的正本应留存联合国档库。本公约的正式副本应分送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非会员国。第十九条本公约应于生效之日,由联合国秘书长予以登记。

中华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提示:

中华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中华民族"究竟应该如何解释?究竟应该包括哪些人?实际上应该包括:

一、 汉族(也无论是居于国内还是国外)。

二、 居于国内的各个少数民族。

三、 海外华人(包括未入外国籍的华侨与已入外国籍的华裔)。

在解释"中华民族"一词时,除了说明哪些人属于中华民族之外,还需要说明"中华民族"是由"华夏族"、"汉族"逐渐发展而来的。"华夏族"是民族,"汉族"是民族,"中华民族"还是民族,这三个"民族"又没有单数复数之分,三者之间究竟有何不同?这是外国人觉得很难理解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有必要追溯一下华夏族-汉族-中华民族在长时期中逐渐发展、演变的经过。

夏代以前,中华大地上各部落、部族迁徙不定,分合无常。自夏代至秦汉,为夷、夏各族并立时期。文化水平较高的"诸夏"与文化水平较低的诸"夷"犬牙交错,此出彼入,通过互相争斗与和平交往而逐渐融合。当时的"诸夏"并非单一民族,而是血缘不同的各族共用"夏礼"而被称为"诸夏",正因为有了一个"诸"字,说明是复数而非单数。"诸夏"又称"华夏"。因此"华夏族"并非单一民族,而是以华夏文化为纽带而结合起来的"民族联合体"。

汉武以后,"华夏族"逐渐改称"汉族"。经过从夏到汉约两千年的融合,生活在中原的诸"夷"已先后融入汉族,只有北方、西方、边疆各地还存在一些少数民族,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关系是:进、退、分、合,变化无常。总的发展趋势则是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不断融合,在人口上常占优势,因而在中华大地上取得了主体民族地位。"汉族"也不是单一民族而是一种"民族融合体"。

活动于中华大地上的人群不只是汉族,还有不少少数民族,可以合称"中华各族"。"中华"之称,魏、晋之际,已见端倪。元末农民起义军与清末革命志士都正式提出过"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恢复中华"者,恢复"中华各族"所共同建立之国家(并非只是汉族建立的国家)。近代西方殖民者东来,共同创造中华文化的"中华各族"在外力冲击之下,才开始意识到求同存异、团结御侮之必要。所谓"同",是中华文化之同;所谓"异",是各民族语言、宗教、风俗、习惯之异。在外侮日亟的情况下"中华各族"乃逐渐形成"中华民族"。因此,"中华民族"乃是以中华文化为纽带所形成的"民族共同体"。

中华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提示:

中华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中华民族是在互动融合中形成和发展的。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是一部充满互动和融合、从多元到一体的历史。没有历史上多次民族大互动、大迁徙、大融合,中华民族就不可能形成,中国也就不可能长期保持统一和稳定。从历史角度看,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体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不同部族、民族之间的频繁互动是中华民族得以形成的重要动力。中国历史上存在众多部族、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它们互动频繁、迁徙不息。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民族融合,大量少数民族融入汉族,部分汉族融入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融合;另一方面是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形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扩展资料:自先秦时期开始,中国各部族、各民族就一直处于不断互动和融合的过程中。像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最为典型的民族大互动、大迁徙、大融合时期。在互动和融合过程中,各民族在文化上取长补短,在经济上互通有无,在宗教信仰上兼容并包,在婚姻上互相通婚,生活习俗的差异也逐渐弥合,血缘逐步融为一体。通过多次民族迁徙和融合,北方少数民族与中原汉人融合,南方少数民族与南迁的中原汉人融合,加速了全国各民族的大融合。在当代中国,无论哪一个民族,其血缘和文化的来源都是多元的。每一次民族大互动、大融合并不是简单重复,而是螺旋式上升。每一次大融合之后,无论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均以新的面貌、新的姿态出现,促进中华文明不断向前发展。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