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救护车需要什么驾驶证
一、驾驶救护车需要什么驾驶证1、驾驶救护车需要C1驾驶证。救护车属于中型专项作业车,需要B2以上,并且一直从事驾驶业务或实际驾龄3年或以上,有客运从业资格证。需要受过专业的培训才能够开120救护车。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二、驾驶证审核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年审时按规定填写并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3、提供驾驶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按规定提供驾驶人的相片;5、提供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武装警察部队或军队开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救护车司机需要什么驾照
救护车司机需要B2驾驶证。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救护车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如医院人员有需要须用救护车者,需经领导批准同意将车交给驾驶员驾驶和使用,当事司机应负责检查借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驾驶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开救护车需要什么条件
开救护车要具备以下条件:1、需要B2以上,并且一直从事驾驶业务或实际驾龄3年或以上,有客运从业资格证;2、C1、A3都是不能驾驶救护车的,因为载客汽车上述三种准驾车型准许驾驶的都是7座以下的小型汽车;3、能够快速驾驶,并且在拐弯处不倾斜,在凹凸不平的路上不颠簸,这需要优秀的驾驶技术并且精神高度集中;4、救护车司机受过专业培训,在繁忙的路段、夜里和坏天气里快速安全地驾驶。培训也包括救护车打滑控制和野外驾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开救护车需要什么条件
开救护车需要的条件有:1、拥有B2驾驶证。2、有从业资格证,因为要求司机必须可以在繁忙的路段、夜里和坏天气里快速安全地驾驶。还有救护车打滑控制和野外驾驶。3、驾驶技术好,能够平稳行驶,同时还能够快速驾驶,并且在拐弯处不倾斜,在凹凸不平的路上不颠簸,这需要优秀的驾驶技术并且精神高度集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