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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提示:

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做法如下: 一、企业发生促销展业赠送礼品,属于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发生的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等支出,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计入促销费用同时,要注意两点涉税问题: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要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转出并转入促销费用,不准作为销项税的抵扣。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扩展资料: 分录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方法:初学者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到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第二: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第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第四: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提示:

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将本公司的商品赠送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对应的分录,如果企业是有促销性质的,计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如果是赠送给其他企业的,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另外捐赠货物,在税务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不同的赠送行为会计分录不同 1、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产品 —赠品 自产产品赠送视同销售

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提示:

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企业将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客户,税务上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购进商品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购进商品赠送给客户,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外购商品赠送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提示:

外购商品赠送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根据赠送不同用途:

借:无偿赠送:营业外支出,

送礼:管理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宣传: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若是买一赠一的(要确认销售收入,开票开在一张票上可以按票面折扣金额计算销项税,未开在一张发票或写备注栏的,不可按折扣后金额算,要按几种货物的公用价值算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