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一、上市公司融资新政中融资条件是什么
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时,至少需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主体资格方面。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独立性方面。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独立,财务应当独立,机构应当独立、业务应当独立。
(3)规范运作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财务与会计方面。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根据规定私营企业能上市吗
私营企业只要达到上市的条件,就可以上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创业板上市条件:1、在创业板上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且财务指标和市值要符合规定。境内企业市值和财务指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自主研发、拥有国际技术的企业财务指标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等。红筹企业财务指标需要满足系列条件之一:1、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3、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有什么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区别如下: 1、评价阶段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项目的拟建阶段,项目还属于规划阶段,并未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就意味着控制效果评价需要在试运行阶段编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有无类比项目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需要有类比项目,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相同或者相似刚才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需要类比项目。 3、编制内容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是根据前期一些设计文件进行编制,基本上没有检测数据,按照类比项目编制数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在竣工验收阶段,主要依据该项目的预评价和实际情况,主要是看预评价中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并针对现行状况提出新的整改意见,对试运行阶段进行实地检测,得出检测数据进行评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什么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一、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有哪些?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以下这些:(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0、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