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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2022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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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2022

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1、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2、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3、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4、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二、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3、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4、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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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应届生落户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非京籍应届生落户申请条件为: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引进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转型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较高。除此之外,还有下面这两种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1、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2、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3、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1、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2、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3、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构成的引进毕业生工作三级管理体系,依据职责分工,实行当年引进、次年落户。(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各主管单位、用人单位开展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二)主管单位按照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及要求,制定本系统(地区)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三)用人单位按照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及条件办理引进,对引进的毕业生进行管理,加强培养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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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对引进毕业生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七条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 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 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 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 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北京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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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是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