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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措施和内容
安置帮教措施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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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措施和内容

法律分析: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意义。司法行政部门是各级党委政府主抓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安置帮教工作重要职责,特别是今年疫情防控以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成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对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重点安置帮教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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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安置帮教对象

法律分析:重点安置帮教对象是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具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有可能继续违法犯罪,刑释、解教、工读教育后仍表现不好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别规定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的人员。我国帮教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1、有轻微盗窃、抢夺、投机诈骗、走私和赌博行为的;2、有轻微流氓行为,以及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3、私造、携带、藏匿凶器或多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安置帮教什么意思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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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什么意思 求解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条内容。其中37条规定:“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第五章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主要任务 安置帮教工作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教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帮教安置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帮教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安置帮教法律法规、百度百科-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必须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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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必须接受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必须接受,存在特殊情况。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社区矫正3年以内的人员必须接受安置帮教,其余情况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和当地相关政策规定视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