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设备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动力设备网 > 知识库 > 正文
福建舰属于什么舰
福建舰属于什么舰
提示:

福建舰属于什么舰

福建舰属于重型航空母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福建舰(舷号:18,简称福建舰),是中国完全自主设计建造的首艘弹射型航空母舰,采用平直通长飞行甲板,配置电磁弹射和阻拦装置,满载排水量8万余吨。 2022年6月17日,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第三艘航空母舰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福建舰”,舷号为“18”。 2022年6月17日上午,中国第三艘航空母舰下水命名仪式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江南造船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许其亮出席仪式。11时许,下水命名仪式开始,全场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五星红旗冉冉升起。 仪式上,领导向接舰部队主官授予命名证书,军地领导共同为中国第三艘航空母舰下水剪彩。随后进行掷瓶礼,香槟酒瓶碰击舰艏碎裂,两舷喷射绚丽彩带,舰船鸣响汽笛,船坞坞门打开,航空母舰缓缓移出船坞。下水命名仪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声中结束。 航空母舰简介 航空母舰,是以舰载机为主要战斗装备,并为其提供海上活动基地的大型水面战斗舰艇。简称“航母”,广义上包括直升机母舰 。 现代航空母舰,按排水量可分为大型(6万吨以上)、中型(3-6万吨)和小型(3万吨以下)航空母舰,按动力装置可分为常规动力和核动力航空母舰,按作战任务可分为攻击、反潜和多用途航空母舰等。 航空母舰主要用于攻击水面舰艇和潜艇,打击陆上目标、沿海基地和港口设施,夺取作战海区的制空权、制海权、制电磁权、支援登陆作战等。航母攻击威力大,机动性、适航性、耐波性好,防护能力强,通常与巡洋舰、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和补给舰等护航舰船组成航空母舰战斗群,执行作战任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福建舰

福州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暂行规定(2014修正)
提示:

福州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暂行规定(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工作,提高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民船动员征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以下简称民船动员征用),是指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统一组织征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民船及其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活动。第三条 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民船动员征用的主要任务:

  (一)准确掌握民船动员潜力;

  (二)研究制定民船动员预案;

  (三)开展海上民船编组;

  (四)建立健全民船动员征用机构,加强对民船的管理;

  (五)组织船员民兵进行军事和专业训练;

  (六)动员征用民船保障部队训练、演练和作战任务需要;

  (七)组织民船进行加(改)装;

  (八)执行海上应急任务等活动;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民船动员征用工作是国防动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民船调查、统计和登记,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检查指导本级民船动员征用准备工作的落实,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协调、组建海上民兵组织;

  (四)负责动员征用民船的日常管理、专业勤务训练;

  (五)负责制定民船动员征用的预案和实施计划;

  (六)负责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复员归建和补偿评估等工作;

  (七)战时组织实施全市民船的动员征集工作;

  (八)承办与民船动员征集有关的工作,完成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民船动员征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海事、渔业等部门准确掌握并及时提供民船资料以及民船更新改造、买卖、出租、转让、报废等有关情况;负责船舶的登记、统计和船员管理、教育工作;协助海上民兵组织搞好船舶编组和船员训练工作;主动做好情况通报;完成与民船动员征用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公安边防部门准确掌握并及时提供船舶户籍和船民证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协助做好船舶登记、统计工作;完成与民船动员征用有关的其它工作。

  (三)财政、民政和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要搞好民船动员征集的经费保障;制定本单位民船动员征用保障计划;搞好民船动员征用物资储备;落实执行作战、应急和战备训练等任务伤亡人员的抚恤优待工作;协助做好民船动员征用有关工作。第八条 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在民船动员征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船的运力调查摸底、登记统计和核对工作;

  (二)落实海上民兵组织的组建和编组,开展海上民兵年度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积极向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提出完成民船动员征用任务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动员征用计划,组织指挥民船收拢集结;

  (四)拟制经费保障计划,请领、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征用民船进行损失评估,承办动员征用民船的赔偿补偿,做好经费保障的其他工作;

  (五)负责武器装备和物资的请领、接收、配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征用船舶、人员交接的有关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民船动员征用相关事宜。第九条 沿海各乡镇认真执行民船动员征用方案和实施计划,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完成本单位民船动员征用任务;负责本单位海上民兵组织的训练、管理和征用工作。第十条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土地、港务、船舶属地管理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海上民兵组织在船舶维修、土地使用、码头扩(改)建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被征用期间的船舶适当减免企业管理费、港务费等费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
提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持有《民船征用登记证》的民船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船只租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应在每个月的15日内将汇总数据情况报船籍注册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已编入海上民兵组织并且安装有军事装备器材的船舶,发生船舶所有权转移、抵押、船只租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形的,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相应手续时,应当要求船舶所有权人将军事机关安装、配备的装备和器材,上交船舶所编民兵组织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并通知当地人民武装部,由当地人民武装部负责收回。”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民船动员征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一)海上动员力量年度组织整顿、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事业经费;(二)民船征集动员、训练、演习、执行海上应急任务所需经费;(三)对所征用的民船进行技术改造,配备报知设备及报知设备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加装其他特殊专用设备等所需经费;(四)民船征用时使用港口、码头、仓库及配套设施的补偿经费;(五)动员征用民船的海上损失的合理赔偿;(六)经各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开支的民船动员征用中的其他相关项目经费。”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经费筹集由政府立项,遵循均衡负担、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一)民兵海上动员力量年度组织整顿、教育训练、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组建单位所在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二)动员征用保障部队训练、演习的民船,补偿费和赔偿费由使用部队承担;(三)用于战备训练项目的技术改造及加装特殊专用设备所需经费,由赋予任务的单位负担。(四)用于加装报知设备及报知设备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的经费由县(市)区年度财政支出。(五)动员征用民船使用港口、码头、仓库的补偿经费依据国家军事运输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港口企业解决。”五、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六、在第三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后续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被动员征用的民船和人员可以获得下列补偿费用:(一)船舶油料费;(二)误工补贴费;(三)基本生活费;(四)损失补偿费;(五)其他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费用。”七、个别文字修改:

  1.将《规定》中涉及的名词“民兵船运团”统一修改为“海上民兵组织”,“海监和渔政”统一修改为“渔业”。

  2.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民经济动员部门”修改为“国防交通主管部门”

  3.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船舶年审”修改为“船舶证书年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福州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暂行规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