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是针对什么问题提出的?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 这份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以下简称一号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 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校园应当是最安全的地方,是孩子们健康成长的港湾。检察官们调研发现,近年来,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如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去年同比上升30%。 而且相当数量的案件犯罪时间长、侵害次数多,一案侵犯多名学生,犯罪情节恶劣。要想遏制和减少未成年学生遭受违法侵犯,不仅要依靠公安、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更有赖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源头预防,通过堵漏建制来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
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建议书一般作用于建议自查自纠,进行整改,具有劝慰性质,调解以及指导等作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作为检察建议书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对建议侦查机关追捕漏犯、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侦查等,应以工作函的形式为宜。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一种,虽然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但只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只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机关适用,而不能扩大到社会上的单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号检察建议是什么?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涉及性侵害犯罪主要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介绍卖淫罪等。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指加害者以暴力、威胁、权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对其形成性伤害的违法行为。 检察官提醒: 预防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如何预防性侵害,同学们要学会自己保护好自己。 1.对陌生人保持必要的警惕。不随便跟陌生人走,也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邀请或物品。 2.保守必要的秘密,不随便把家里的信息告诉陌生人。 3.独自在家注意关好门窗,拒绝给陌生人开门。 4.夜晚不要独自外出,不要去无人管理的公共厕所,应避免单独与任何人在封闭、宁静环境中会面。 5.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只能独自外出要选择安全人多的路线,随时与家长联系。注意周围环境,如遇危险,要尽快靠近人多的地方,必要时大声呼救。 6.对熟悉的人也要保持必要的警惕,亲戚、邻居、老师、甚至监护人也可能成为性侵害的加害人。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反抗,及时告诉家长或最信任的人。 检察官提示家长朋友们:现实中的恶魔永远不会嫌你的孩子年龄小,相关教育和预防永远都不嫌早。 家长应时刻警惕: 1.不要轻易把孩子交给除家人以外的人照顾。 2.细心观察孩子的异常反应。 3.经常检查孩子下身及内衣裤。 4.防性侵害教育要从小抓起,反反复复讲给孩子听,不要担心听不懂。如果不幸发生被侵害事件,要冷静,及时报警,进行身体检查,收集保留证据;及时求助专业人士治疗,同时进行心理辅导。
一号检察建议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